修正「嘉義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28條條文ㄧ案,請 審議。
屆次會別
第 17 屆/第28次臨時會
案號
甲02號
提案類別
水利、法制
類別
縣府提案
提案人(動議人)
縣長張花冠
連署人(附議人)
案由
修正「嘉義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28條條文ㄧ案,請 審議。
說明
ㄧ、請詳見「嘉義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28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二、本府於94年10月14日公布之「嘉義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迄今業已9年餘,因時空環境變遷,土資場之用地業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之法令規定,故對條例中之用地限制內容予以修正,以符合現況,爰修正本自治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
辦法
審議通過後,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公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審查意見
原案通過。
議決
原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