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嘉義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乙案,請 審議。
屆次會別
第 17 屆/第10次定期會
案號
甲03號
提案類別
財稅、法制
類別
縣府提案
提案人(動議人)
縣長 張花冠
連署人(附議人)
案由
有關「嘉義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乙案,請 審議。
說明
因應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之修正,本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部分相關條文應配合修訂。
茲就本次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一、房屋供自住或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仍按其房屋現值課徵1.2%;非自住之住家房屋稅率修正按其房屋現值課徵1.5%。
二、非住家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其房屋稅徵收率比照營業用房屋,按其房屋現值課徵3%。
三、另參酌其他縣市作法將房屋典賣、移轉時,房屋稅課徵對象變動及房屋變更使用時適用稅率變動之基準時間明訂於本自治條例相關條文內,以資適用。
辦法
審議通過後,依地方制度法第32條規定公布,並依同法第26條及房屋稅條例第6條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案)。
審查意見
原案通過。
議決
原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