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修正「嘉義縣動物傳染病防治規費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條之一及第三條」,請 審議。
屆次會別
第 17 屆/第30次臨時會
案號
甲03號
提案類別
農業、法制
類別
縣府提案
提案人(動議人)
縣長張花冠
連署人(附議人)
案由
有關修正「嘉義縣動物傳染病防治規費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條之一及第三條」,請 審議。
說明
一、「嘉義縣動物傳染病防治規費自治條例」自民國89年12月19日公佈,施行迄今已逾14年,多已不合時宜。
二、近年來疫苗製作成本提高市場價格屢有變動,另豬隻動物傳染病種類過多無法列舉,考量實務執行情形,刪除第一、二、三款及第五款收費項目,並予併入第2項未指定之動物傳染病,以藥品成本收費(第二條)。
三、狂犬病感染源為溫體動物,其中犬貓與人類生活密切,爰增列貓收費標準,以符實際狀況及達受益者付費原則(第二條、第三條)。
三、依行政院農委會102年9月3日防檢一字第1021477092號函所附「狂犬病防疫措施執行進度第5次檢討會議記錄」,對於疑似罹患狂犬病之家畜,應留置觀察,爰予以增列(第二條)。
四、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並參酌目前實際狀況,施打狂犬病疫苗標示由本縣統一製發並收取工本費(第二條之一)。
五、爰囿於預算編列之不足或因年度內針對突發疫情致無力發給足額之工作費,為保持發給之彈性,乃酌予修正並調降發給之費用標準(第三條)。
辦法
審議通過後,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公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審查意見
原案通過。
議決
原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