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擬報廢拆除座落嘉義市博愛路橋下縣府檔案倉庫」案乙件,請審議。
屆次會別
第 18 屆/第5、6次臨時會
案號
甲08號
提案類別
公車、財稅
類別
縣府提案
提案人(動議人)
縣長張花冠
連署人(附議人)
案由
檢送「擬報廢拆除座落嘉義市博愛路橋下縣府檔案倉庫」案乙件,請審議。
說明
一、依據本縣縣有財產自治條例第69條第2項規定:拆除報廢之建築改良物應送縣議會同意後辦理。
二、上揭縣府檔案倉庫建於69年6月30日,已逾使用年限35年、剩餘殘值新台幣12﹑192元,目前閒置且不堪使用,為配合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水上工務段「台1線博愛路橋上部結構改善與橋墩柱補強工程」案,建議拆屋還地恢復原狀。
辦法
囿於該檔案倉庫已逾最低耐用年限,且金額未達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表列一定金額,故於貴會審議通過後,逕依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製條例第69條規定辦理報廢除帳,無需函轉審計機關核備。
審查意見
原案通過。
議決
原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