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擬報廢拆除太保國民小學等5校建物」案乙件,請審議。
屆次會別
第 18 屆/第5、6次臨時會
案號
甲07號
提案類別
教育、財稅
類別
縣府提案
提案人(動議人)
縣長張花冠
連署人(附議人)
案由
檢送「擬報廢拆除太保國民小學等5校建物」案乙件,請審議。
說明
一、本府所屬太保國民小學為維校內師生安全,因建物老舊配合教育部辦理國民中小學老舊校舍拆除整建,擬辦理報廢拆除9座建物。
二、本府所屬蒜頭國民小學因建物老舊配合教育部辦理國民中小學老舊校舍拆除整建,擬辦理報廢拆除已逾使用年限「第一棟教室」1座建物。
三、本府所屬東石國民小學為配合縣府辦理「東石鄉東石國小通學步道改善工程」,擬報廢拆除未逾使用年限「圍牆」1座建物。
四、本府所屬柳林國民小學為維護校園師生安全,擬報廢拆除未逾使用年限老舊「廚房」1座建物。
五、本府所屬新岑國民小學為維護校園師生安全,擬報廢拆除未逾使用年限「升旗台」1座建物。
六、太保國民小學等5校擬報廢拆除建物,符合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已逾行政院所頒財物分類標準規定最低耐用年限,並已自然毀損腐朽,無法修復或已傾斜,面臨倒塌危險,不堪使用者」、第6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公務或業務需要,確能增加基地使用價值,必須拆除改建或原有基地必須充作他項用途者。」及第6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災害或特殊情況影響公共或交通安全必需拆除者」之規定辦理。
辦法
俟貴會審議通過後,建物已逾最低使用年限,同意報廢;建物未於最低使用年限,另函請審計機關同意後再予報廢。
審查意見
原案通過。
議決
原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