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擬報廢拆除東石鄉下楫國小及朴子市朴子國小兩校建物」案乙件,請審議。
屆次會別
第 18 屆/第19.20次臨時會
案號
甲13號
提案類別
教育、財稅
類別
縣府提案
提案人(動議人)
縣長張花冠
連署人(附議人)
案由
檢送「擬報廢拆除東石鄉下楫國小及朴子市朴子國小兩校建物」案乙件,請審議。
說明
一、本府所屬下楫國民小學擬報廢已逾年限「廚房」建物1座,上開建物經莊政道建築師事務所鑑定現況毀損腐朽無法修復,恐有倒塌危險,建議拆除,故辦理報廢拆除。
二、本府所屬朴子國民小學擬報廢未逾使用年限「北棟東側」建物1座,上開建物經106年10月5日召開「嘉義縣立中小學『未領有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校舍拆除、搬遷及補照協調會」會議決議:考量校園安全,仍請學校全棟拆除;並經詹益源建築師事務所鑑定,西側建物辦理報廢時保留之樓梯已無補強需要,為避免先後拆除,重複復原西側圍牆、車棚工序之費用,以及拆除西側後二樓樓梯間之校園機電設備及整體校園建築安全考量,建議整棟拆除,校園機電設備可於全棟拆除後統一遷移安置,故辦理報廢拆除。
三、下楫國小及朴子國小擬報廢拆除建物,符合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已逾行政院所頒財物分類標準規定最低耐用年限,並已自然毀損腐朽,無法修復或已傾斜,面臨倒塌危險,不堪使用者。」及第5款「因災害或特殊情況影響公共或交通安全必需拆除者。」辦理報廢拆除之規定。
辦法
俟貴會審議通過後,建物已逾最低使用年限,同意報廢;建物未逾最低使用年限,另函請審計機關同意後再予報廢。
審查意見
原案通過。
議決
原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