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嘉義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四十條之一、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請 審議。
屆次會別
第 18 屆/第8次定期會
案號
甲03號
提案類別
經濟發展、法制
類別
縣府提案
提案人(動議人)
縣長張花冠
連署人(附議人)
案由
有關「嘉義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四十條之一、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請 審議。
說明
嘉義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於九十年十月八日制定公布,其間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迄今業經三年餘,經民眾及各鄉(鎮、市)公所陸續反應本自治條例第二條條文關於農舍及農產運銷設施於執行上尚有窒礙難行之處。考量本縣屬農業縣市,其農業發展對於本縣不論於政策或經濟各層面發展均為重大指標方向,故針對農舍及農業設施因應本縣當地農業特性因素,予以適法性之鬆綁,得免指定建築線,修正本自治條例第二條條文。另為因應行政案件數量增加及政府人力精簡趨勢,增訂本自治條例第四十條之一條文,得將建築管理事項委託民間機構協助辦理,以提升行政品質及效能。又本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施行仍有相關配套法規需配合修正,例如農舍得對外經營民宿,仍有留設聯外消防救災通道之公益考量,農舍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須配合民宿申請程序增訂留設聯外消防救災通道及農民資格申請階段之農地面臨道路審查機制確立,爰修正本自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條文,授權本府另定第二條第二項之施行日期,是本修正草案修正第二條、第四十條之一、第四十一條,共計三條條文。
辦法
審議通過後,依建築法第101條規定函報內政部核定後再行公布實施。
審查意見
文字修正通過。
增修內容:
一.嘉義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文第2條: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之現有巷道者,應申請指定建築線。但依農業發展條例核准之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及綠能設施、而非供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及農糧產品加工室或稻草、稻穀集貨加工室、倉庫興建總樓地版面積累計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且該基地未臨接道路,得免申請指定建廠線。
二.針對第四十一條第2項增修條文:陳副議長怡岳、林于玲議員保留發言權。
議決
照修正後通過,完成二、三讀。針對第41條第2項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