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嘉義縣立體育場館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1案,請審議。
屆次會別
第 18 屆/第24次臨時會
案號
甲02號
提案類別
教育、法制
類別
縣府提案
提案人(動議人)
縣長張花冠
連署人(附議人)
案由
有關「嘉義縣立體育場館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1案,請審議。
說明
1.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5條第2項及第30條第5項第3條規定,為保證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護,全面檢視條文內容是否具歧視或限制身心障礙者使用,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使用運動場館設施之權益,並酌作文字整理,爰修正本自治條例。
2.本府縣立棒球場已修繕完竣,因整修後使用價值增加,參酌鄰近縣市政府體育場館收費標準後,提高縣立棒球場現行收費標準。另體育館及溜冰場因考量現行實際作業情況,提高縣立體育館及溜冰場現行收費標準。
辦法
審議通過後,依地方制度法第32條規定公布,並依同法第26條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審查意見
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