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嘉義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觀光遊憩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自治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
屆次會別
第 19 屆/第12次臨時會
案號
甲08案
提案類別
文化觀光、法制
類別
縣府提案
提案人(動議人)
縣長 翁章梁
連署人(附議人)
案由
有關「嘉義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觀光遊憩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自治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
說明
一、為因應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經多次修正,本自治條例名稱併予以修訂,嘉義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觀光遊憩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自治條例修正為嘉義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觀光遊憩使用之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自治條例。(修正名稱)
二、現行條文第二條配合自治條例名稱酌予修正;戶外遊樂設施更正為戶外遊憩設施;本府改為「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現行條文第三條配合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修正,「第四點第一項附錄一(二)項目之限制或禁止規定」修正為「第三點第三項所列之查詢項目」。(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現行條文第五條「事業計畫」修正為「興辦事業計畫」。(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現行條文第六條「申請變更之土地面積不得少於零點一公頃」修正為「申請變更之土地面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少於零點一公頃」。(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現行條文第七條修正說明申請人經第三條申請勘查經准予受理申請者,向本府提出申請,以及審查委員會之籌組要點之授權。(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現行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使用地類別變更」修正為「使用地變更編定」。(修正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二條)
辦法
審議通過後,公布施行。
審查意見
原案通過。
議決
原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