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擬報廢拆除社團國小、六嘉國中、新埤國小及港墘國小等4校建物」案1件,請審議。
屆次會別
第 19 屆/第13、14次臨時會
案號
甲15號
提案類別
教育、財稅
類別
縣府提案
提案人(動議人)
縣長 翁章梁
連署人(附議人)
案由
檢送「擬報廢拆除社團國小、六嘉國中、新埤國小及港墘國小等4校建物」案1件,請審議。
說明
一、本縣大林鎮社團國小擬報廢已逾年限「兒童滑梯」1座,前揭建物建於民國75年9月,已逾最低使用年限,目前建物表面龜裂不堪且破損嚴重,基於師生安危及校園整體規劃等考量,建議應盡快拆除以維護師生安全,爰擬辦理報廢。
二、本縣六腳鄉六嘉國中擬報廢已逾年限「圍牆」2座及未逾年限「圍牆」1座,前揭建物分別建於82年、99年及105年,因配合本府規劃興建通學步道改善工程,需拆除校園圍牆並退縮約兩米校地,爰擬辦理報廢。
三、本縣太保市新埤國小擬報廢未逾年限「汽(機)車棚」3座,前揭建物土地權屬為中華民國及太保市,因太保市公所刻正辦理老人活動中心修繕及增建工程,需拆除學校車棚以利使用執照核發,爰擬辦理報廢。
四、本縣東石鄉港墘國小擬報廢已逾年限「水池」1座,前揭建物位於學生活動出入區域,因年久失修已無原用途效益且易孳生蚊蟲,影響校園環境衛生,基於師生安危及校園整體規劃等考量,建議應盡快拆除以維護師生安全,爰擬辦理報廢。
五、上開擬報廢拆除建物,符合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已逾行政院所頒財物分類標準規定最低耐用年限,並已自然毀損腐朽,無法修復或已傾斜,面臨倒塌危險,不堪使用者」、第3款「依公務或業務需要,確能增加基地使用價值,必須拆除改建或原有基地必須充作他項用途者」及第4款「基地產權非屬縣有,必須拆屋還地者」辦理報廢拆除之規定。
辦法
俟貴會審議通過後,建物已逾最低使用年限,同意報廢;建物未逾最低使用年限,另函送審計機關同意後再予報廢。
審查意見
原案通過。
議決
原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