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縣府修正消防局組織編制,於各分隊各增設二名災防 員兼副分隊長,以完備指揮系統及落實勤務輪休制度。
屆次會別
第 20 屆/第 5 次定期會
案號
乙10
提案類別
消防、人事
類別
議員提案
提案人(動議人)
黃啟豪議員
連署人(附議人)
張議長明達、劉雅文、莊信宗等議員
案由
建請縣府修正消防局組織編制,於各分隊各增設二名災防 員兼副分隊長,以完備指揮系統及落實勤務輪休制度。
說明
一、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85號揭示憲法保障健康權意旨及各消防分隊為消防勤務運作執行順遂,宜於各分隊增設二名災防員兼副分隊長職稱及調整職務等階,以解決現行分隊長每月輪休15日以上,輪休期間由分隊小隊長輪流代理所衍生權責不相當問題。
二、目前本縣消防局轄有第一、第二、第三、特種搜救大隊,各大隊合計有24個分隊,若各分隊增設二名災防員兼副分隊長,不僅符合憲法保障健康權之意旨、有利於建構完整職務歷練機制、落實救災指揮系統的完備,亦能健全消防隊員的升遷管道,達到健全組織設置,建構友善職場,強化組織運作,合理減少工時,保障縣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目的。
辦法
大會審議通過後,請縣府積極研議辦理。
審查意見
原案通過。
議決
原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