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擬報廢拆除梅嶺美術館92年增建建物1棟1案,請審議。
屆次會別
第 20 屆/第 16 次臨時會
案號
甲10號
提案類別
文化觀光、財稅
類別
縣府提案
提案人(動議人)
縣長 翁章梁
連署人(附議人)
案由
檢送擬報廢拆除梅嶺美術館92年增建建物1棟1案,請審議。
說明
一、梅嶺美術館92年增建建物(坐落:本縣朴子市山通路2之9號)。
二、原建物空間係作為儲藏倉庫使用,因新舊建物接縫處易漏水,且倉儲空間已納入
「梅嶺美術館整建規劃設計案」整體規劃,爰報請拆除。擬報廢拆除之建物,符合
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9條第1項第3款「依公務或業務需要,確能增
加基地使用價值,必須拆除改建或原有基地必須充作他項用途者。」辦理報廢拆
除之規定。
辦法
審議通過後,建物未逾最低使用年限,另函送審計機關同意後再予報廢。
審查意見
原案通過。
議決
原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