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縣府盡速研擬訂定「嘉義縣農地回填土方管理自治條例」,建立回填申請、審查、監管與裁罰制度,防止非法回填破壞農地,杜絕本縣成為全臺廢土傾倒熱區,確保本縣農地品質、誠請縣府正視地方法制缺口,儘速啟動自治條例研擬程序,與中央政策銜接,主動防堵非法回填擴散,重建農地永續經營之信心。
建請縣府盡速研擬訂定「嘉義縣農地回填土方管理自治條例」,建立回填申請、審查、監管與裁罰制度,防止非法回填破壞農地,杜絕本縣成為全臺廢土傾倒熱區,確保本縣農地品質、誠請縣府正視地方法制缺口,儘速啟動自治條例研擬程序,與中央政策銜接,主動防堵非法回填擴散,重建農地永續經營之信心。
一、嘉義縣過去曾訂有《農業用地填土管制規則》,惟該規則已於2018年公告廢止,
迄今未有新的地方性規範取而代之。與其他縣市相比,目前本縣為少數未訂有農
地回填管理自治條例之地方政府,致使農地管理出現重大漏洞,業者有機可乘。
二、目前農地如欲整地或回填,實務上雖須依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部函釋辦理申請與
審查,但因缺乏本縣具體申請流程、罰則依據及聯合稽查機制,致使違規情形層
出不窮。民眾難以有效舉發、基層公所也無裁量權限,縣府承辦單位亦執法受限。
三、事實上,非法回填案件近年在六腳、新港、鹿草等鄉鎮頻繁發生,有業者假借農
地改良名義,回填建築剩餘土石方或不明來源土質,影響作物生長,甚至污染水
源與土地,引起農民反彈,地方怨聲載道。
四、桃園市、雲林縣、臺中市等多地皆已訂有相關自治條例或管理要點,對農地填土
進行明確規範,並配合營建土石方管理法制共同管控土方來源與流向。嘉義縣應
儘速比照辦理,補足法制缺口,提升農地治理效能。
五、根據目前農地管理現況,全臺僅有嘉義縣未訂定農地回填土方申請與管理制度,
亦無自治條例可據,導致部分業者將嘉義視為法規真空地區,頻繁進行假農用、
真傾倒的回填行為,嚴重損害本縣農地環境品質與治理聲譽。此種現象已形成區
域性落差與「災難磁吸效應」,更顯有必要自本縣層級強化法制工具。
(一)請農業處儘速研擬《嘉義縣農地回填土方管理自治條例》,明定申請程序、審
查標準、公告義務、查核機制及違規罰則等內容。
(二)建立土方來源申報與實地勘查制度,落實回填前、中、後期監管,並整合地政
、環保、水利等跨局處協調稽查機制。
(三)參酌他縣市自治條例內容,研議納入罰鍰、限期恢復原狀與刑事移送機制,建
立具震懾效果之執法模式,防堵非法行為擴散。
(四)鑒於目前全臺僅嘉義縣無需申請即可進行農地回填作業,為防止法制空窗持續
吸引非法業者入侵,請農業處儘速訂定具體自治條例,建立農地回填行為的申
請、審查與管理機制,從源頭補正制度缺口,以維護本縣農業整體安全與法治
基礎。
大會審議通過後,請縣府積極研議辦理。
原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