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嘉義縣政府於補助縣內各機關團體或社團辦理活動經費時,研議訂定相關指引,優先引導主辦單位選擇縣內景區、景點、商圈店家、通過評鑑之飯店或餐廳辦理活動,以促進在地產業交流與整體發展。
屆次會別
第 20 屆/第 18 次臨時會
案號
乙06
提案類別
社會、財稅
類別
議員提案
提案人(動議人)
江志明議員
連署人(附議人)
林秀琴、姜梅紅等議員
案由
建請嘉義縣政府於補助縣內各機關團體或社團辦理活動經費時,研議訂定相關指引,優先引導主辦單位選擇縣內景區、景點、商圈店家、通過評鑑之飯店或餐廳辦理活動,以促進在地產業交流與整體發展。
說明
嘉義縣近年積極推動觀光、文化及在地產業發展,縣內各局處及所屬單位亦透過補助方式,支持機關團體與社團辦理各類交流、訓練與推廣活動。然而,目前補助經費在實際執行上,活動場地、餐敘及相關消費選擇,尚未明確引導優先使用縣內資源,未能充分發揮帶動地方經濟的效果。
為使縣府補助資源發揮更大效益,建議於補助作業中,鼓勵或引導主辦單位優先選擇縣內景區、觀光景點、商圈、飯店或通過衛生局評鑑之優良餐廳辦理活動,讓參與者能實際走入嘉義、認識嘉義。
此外,活動結束後所發放之伴手禮、餐盒或紀念品,亦可引導選用嘉義縣內合法、優質商家之產品,藉此支持在地業者,形成「活動帶動消費、消費回饋地方」的正向循環,落實縣長推動嘉義縣觀光及產業發展的施政目標。
辦法
大會審議通過後,請縣府積極研議辦理。
審查意見
原案通過。
議決
原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