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擬報廢拆除民雄國小水池及鹿草國中給水設備各1座1案,請審議。
屆次會別
第 20 屆/第 22、23 次臨時會
案號
甲12號
提案類別
教育、財稅
類別
縣府提案
提案人(動議人)
縣長 翁章梁
連署人(附議人)
案由
檢送擬報廢拆除民雄國小水池及鹿草國中給水設備各1座1案,請審議。
說明
一、本縣民雄鄉民雄國民小學擬報廢未逾年限「水池」1座,前揭財產為配合建設處辦理「嘉義縣民雄國小通學步道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工程」所需,需拆除水池,以維人車安全通行,爰擬辦理報廢。
二、本縣縣立鹿草國民中學擬報廢已逾年限「給水設備」1座,前揭財產建於民國88年2月,建物年久失修且鋼材鏽蝕嚴重,又其供電系統已中斷,消防設備已故障無法使用,建議應盡快拆除,爰擬辦理報廢。
三、前開擬報廢拆除建物,符合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已逾行政院所頒財物分類標準規定最低耐用年限,並已自然毀損腐朽,無法修復或已傾斜,面臨倒塌危險,不堪使用者」及第3款「依公務或業務需要,確能增加基地使用價值,必須拆除改建或原有基地必須充作他項用途者」辦理報廢拆除之規定。
辦法
審議通過後,建物已逾最低使用年限,同意報廢;建物未逾最低使用年限,另函送審計機關同意後再予報廢。
審查意見
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