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讓售「本縣東石鄉東石段1611地號」之縣有非公用土地處分1案,請審議。
屆次會別
第 20 屆/第 22、23 次臨時會
案號
甲14號
提案類別
財稅
類別
縣府提案
提案人(動議人)
縣長 翁章梁
連署人(附議人)
案由
檢送讓售「本縣東石鄉東石段1611地號」之縣有非公用土地處分1案,請審議。
說明
嘉義縣東石鄉東石段1611地號縣有非公用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面積66.51平方公尺(約20.12坪)。現況由黃偉華君承租並建有房屋,該地租賃契約自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止,尚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申請承購,經審核符合讓售規定,擬依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條第1項第1款、第52條第2款、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但書第7款規定辦理。
辦法
一、審議通過後,報請行政院核准,並依規定辦理讓售事宜。
二、本案縣有非公用土地處分期限,自報奉行政院核准之日起以5年為完成處分期限。
審查意見
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