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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在警察局6個分局、消防局三個大隊購置室內運動器材,以利警消人員鍛練體力與肌力,保持良好之體能為民服務。
- 案號:乙11
- 提案類別:議員提案
- 類別:警政、消防
- 提案人:陳柏麟議員
- 連署人:葉孟龍、黃嫈珺、林于玲
- 案由:建請在警察局6個分局、消防局三個大隊購置室內運動器材,以利警消人員鍛練體力與肌力,保持良好之體能為民服務。
- 說明:一、在本縣警力不足下,警消人員們必須每天服勤約12小時,除待勤休息之外,更需鍛鍊體力、肌力之休閒活動。
二、因警消人員需隨時待命,滅火、救援、追緝罪犯…,這些都必須有強健的體力與肌力;又,他們無法如一般公務員正常上下班,無法規律地進行鍛鍊體能之運動,故建請縣府編列預算,為警消人員們購置室內運動器材,以供警消人員們鍛鍊體能。
- 辦法:大會審議通過後,請縣府積極辦理。
- 審查意見:原案通過;全體議員加入連署。
- 大會決議:原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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