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議會程序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13屆第8次定期會通過施行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嘉義縣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設程序委員會,由各議案審查委員會各推一人為委員,並以議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第 三 條 程序委員會由召集人視事實需要,隨時召集之。
第 四 條 程序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大會議事日程之審定事項。
二、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會權責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事項。
四、關於縣政府提案,議員質詢及其提案討論時間之分配事項。
五、其他關於議事程序事項。
前項第四款質詢時間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五分之一。
第 五 條 程序委員會開會時,得請本會祕書長、法制室主任及議事組主任列席。
第 六 條 程序委員會所需辦事人員由本會行政單位職員調用之。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本會大會通過,並報內政部備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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