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雄、新港鄉10年以上及久未改善的鄉、縣道,建請縣府實地勘察,並重新整修鋪設,以利交通便捷,提升交通安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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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案 人
林于玲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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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署 人
吳思蓉、詹琬蓁、詹黃素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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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有關民雄、新港鄉10年以上及久未改善的鄉、縣道,建請縣府實地勘察,並重新整修鋪設,以利交通便捷,提升交通安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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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尚有10年以上及久未改善之縣鄉道,未重新鋪設且久未修護,造成道路不平整,用路不安全,建請縣府重新整修完成,以利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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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
大會審議通過後,請縣府積極籌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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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
原案通過;全體議員加入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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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決議
原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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