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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擬報廢拆除民雄國小、圓崇國小、大南國小、重寮國小、下楫國小、達邦國小及港墘國小等7校建物」案1件,請審議。
  • 案號 甲09號
  • 提案類別縣府提案
  • 類別 教育、財稅
  • 提 案 人 縣長 翁章梁
  • 連 署 人
  • 案  由 檢送「擬報廢拆除民雄國小、圓崇國小、大南國小、重寮國小、下楫國小、達邦國小及港墘國小等7校建物」案1件,請審議。
  • 說  明 一、本縣民雄國小擬報廢已逾耐用年限「圍牆」、「球場」及未逾耐用年限「不鏽鋼扶手」建物計4座:
    (一)圍牆2座:因占用私人土地須辦理報廢拆除,拆除後將另搭建鋼板圍籬銜接舊有
                圍牆。
    (二)球場及不鏽鋼扶手各1座:因座落教育部補助之新建幼兒園及社區共讀站工程之
                基地上,爰配合工程所需辦理報廢拆除。
    二、本縣圓崇國小擬報廢已逾耐用年限「圍牆」1座,上開建物因緊臨民眾住家排水溝,目前水溝有下陷、阻塞及掏空情形,影響民眾住家及校園安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竹崎鄉灣橋村21鄰排水鋪面及綠美化改善工程」將協助進行排水溝改善,爰配合工程所需辦理報廢拆除,該局將於完工後協助學校於原處重建圍牆。
    三、本縣大南國小擬報廢已逾耐用年限「銅像」2座及未逾耐用年限「汽(機)車棚」2座:
    (一)銅像2座:因校園環境整理拆除基座並另行移置於校內倉庫中,考量未來已無重  
                建(塑立)需求,爰辦理報廢拆除。
    (二)汽(機)車棚2座:為無使用執照之違建,配合學校校舍重建工程之校園全區建物安全檢討,為避免安全上的疑慮及符合建築法規規定,爰辦理報廢拆除。
    四、本縣重寮國小擬報廢未逾耐用年限「水塔」2座,上開建物土地屬鹿草鄉所有,鹿草鄉公所獲前瞻計畫「公共服務據點整備-整建長照衛服據點」計畫補助,規劃於該地新建重寮社區活動中心,爰配合工程所需辦理報廢拆除。
    五、本縣下楫國小擬報廢已裁併之楫源分校未逾及已逾耐用年限校舍3座及已逾耐用年限公廁1座,上開分校土地屬東石鄉所有,分校自民國97年裁併後即由下楫社區發展協會認養進行環境綠美化,供地方人士休閒活動使用;近年校舍水泥剝落、鋼筋裸露,經學校委託結構技師進行安全鑑定後,建議應盡快拆除,爰辦理報廢。
    六、本縣達邦國小於108年7月拆除有安全疑慮之已逾使用年限「單身宿舍」1座,擬補辦前開建物報廢程序。
    七、本縣港墘國小擬報廢已逾耐用年限「升旗台」1座,上開建物因年久失修,屋頂及牆壁龜裂滲水,經學校委託建築師進行安全鑑定後,建議應盡快拆除,爰辦理報廢。
    八、民雄國小、圓崇國小、大南國小、重寮國小、下楫國小、達邦國小及港墘國小等7校擬報廢拆除建物,符合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已逾行政院所頒財物分類標準規定最低耐用年限,並已自然毀損腐朽,無法修復或已傾斜,面臨倒塌危險,不堪使用者。」、第3款「依公務或業務需要,確能增加基地使用價值,必須拆除改建或原有基地必須充作他項用途者。」、第4款「基地產權非屬縣有,必須拆屋還地者。」及第5款「因災害或特殊情況影響公共或交通安全必需拆除者。」辦理報廢拆除之規定。
  • 辦  法 俟貴會審議通過後,建物已逾最低使用年限,同意報廢;建物未逾最低使用年限,另函送審計機關同意後再予報廢。
  • 審查意見 原案通過。
  • 大會決議 原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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