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嘉義縣政府針對翁縣長於109年3月30日臨時會中,所稱其聘用協助縣長了解民情、參加相關活動之「政治秘書」,說明其人事法源依據、遴選標準、職務內容範圍與績效如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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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案 人
詹議員琬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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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署 人
李國勝、林于玲、詹黃素蓮、王啟澧、蔡信典、吳思蓉、邱銀海、陳信文、何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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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建請嘉義縣政府針對翁縣長於109年3月30日臨時會中,所稱其聘用協助縣長了解民情、參加相關活動之「政治秘書」,說明其人事法源依據、遴選標準、職務內容範圍與績效如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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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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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
大會審議通過後,請縣府儘速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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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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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決議
原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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