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縣府盡速會同農水署釐清縣內每一條爭議排水之權責,並要求農水署編列經費物理性清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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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案 人
林緗亭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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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署 人
劉雅文、林秀琴、黃芳蘭等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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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建請縣府盡速會同農水署釐清縣內每一條爭議排水之權責,並要求農水署編列經費物理性清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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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農田水利法,第18條第一項:主管機關為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管理,得於所屬機關內設置灌溉管理組織,辦理下列事項:
第三點:農田水利設施興建、管理、改善及維護。
二、農水署已是官派屬於政府機關,應編列足夠經費清疏及清運汙泥雜草。
三、縣內爭議排水溝渠問題長年無法解決,水溝土地所有權人農水署經常以「水溝已不具農田排水之功能」而拒絕清疏,導致溝渠淤積阻塞無法排水。最後依舊由地方政府接手清淤善後。
四、請縣府依法要求農水署不得使用化學藥劑於溝渠間除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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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
大會審議通過後,請縣府積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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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
原案通過;全體議員加入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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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決議
原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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