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擬辦理讓售「本縣東石鄉頂東石段黎明小段49-24地號」及標售「本縣布袋鎮魍港段386地號」等2筆縣有非公用土地處分1案,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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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案 人
縣長 翁章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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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署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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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有關擬辦理讓售「本縣東石鄉頂東石段黎明小段49-24地號」及標售「本縣布袋鎮魍港段386地號」等2筆縣有非公用土地處分1案,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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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為提高土地利用價值,活化閒置資產,兼顧挹注縣庫收入,擬辦理標(讓)售案由2筆縣有非公用土地(詳如土地處分清冊):
一、本縣東石鄉頂東石段黎明小段49-24地號,使用分區為特定專用區,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面積為0.37平方公尺(約0.11坪),同段鄰地49-21地號所有權人黃輝煌君持本府核發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申請讓售,經審核符合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條第1項第1款、第52條第6款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但書第7款規定。
二、本縣布袋鎮魍港段386地號,使用分區為特定專用區,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面積682.71平方公尺(約206.52坪),目前閒置中,為活化及提昇縣有財產運用效能,擬依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1條第1項第1款、第52條第1項第1款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但書第7款規定辦理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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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
一、審議通過後,報請行政院核准,並依規定辦理標(讓)售事宜。
二、本案縣有非公用土地處分期限,自報奉行政院核准之日起以5年為完成處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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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
原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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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決議
原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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