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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縣府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提案修法,將公教人員參與選務工作人員的比例調降到3分之1。
- 提案人:林于玲議員
- 連署人:王啟澧、李國勝、吳思蓉、詹黃素蓮、詹琬蓁、蔡奇璋、蔡信典、陳信文等議員
- 案由:建請縣府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提案修法,將公教人員參與選務工作人員的比例調降到3分之1。
- 說明:一、依目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規定:
1、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
,由選舉委員會派充,辦理投票、開票工作。
2、前項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半數
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
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
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
得拒絕。
二、因選罷法有明文規定,每逢公職人員選舉時「選舉委
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
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
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使得各學校教職員
均倍感壓力。故,本席建請縣府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
提案修法,將公教人員參與選務工作人員的比例調降
到3分之1。
- 辦法:審議通過後,請縣府積極辦理。
- 審查意見:原案通過;全體議員加入連署。
- 大會決議:原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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