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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議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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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議會旁聽規則
嘉義縣議會旁聽規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嘉義縣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議事規則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旁聽人應在本會置備之旁聽人簽名簿上簽名,但不識字者得請人代簽。

第 三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拒絕其旁聽:
一、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酒醉昏亂者。
三、精神異狀者。

第 四 條 旁聽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在會場內不得隨地吐痰或擲棄廢物。
二、不得擅自發言及高聲叫喊或鼓掌等妨害會場秩序情事。

第 五 條 旁聽人如不遵守前條規定者,主席得予警告或令其退場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維持會場秩序。

第 六 條 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經會議通過時得禁止旁聽。

第 七 條 本會會場決議案,以會議紀錄為準,旁聽人如對會場動態向外報導消息概由散布人自行負責。

第 八 條 本規則經大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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