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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農村社區畜牧場環境改善及資源利用計畫設施補助申請案,建請縣府建議中央以申請年限為限制標準,不以評分標準作為依據。
  • 案號 乙25
  • 提案類別議員提案
  • 類別 農業
  • 提 案 人 蔡鼎三議員
  • 連 署 人 黃嫈珺、林沐惠
  • 案  由 有關農村社區畜牧場環境改善及資源利用計畫設施補助申請案,建請縣府建議中央以申請年限為限制標準,不以評分標準作為依據。
  • 說  明 畜牧場環境改善針對特定地區之環境改善大概均予辦理改善,其餘地區欲辦理改善,受限於設施補助評分表,而未能辦理改善,除增加畜牧場環境汙染發生率,亦無法落實農村社區畜牧場環境改善及資源利用計畫之宗旨。
  • 辦  法 大會審議通過後,請縣府積極研議辦理。
  • 審查意見 原案通過;全體議員加入連署。
  • 大會決議 原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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