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村社區畜牧場環境改善及資源利用計畫設施補助申請案,建請縣府建議中央以申請年限為限制標準,不以評分標準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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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案 人
蔡鼎三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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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署 人
黃嫈珺、林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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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有關農村社區畜牧場環境改善及資源利用計畫設施補助申請案,建請縣府建議中央以申請年限為限制標準,不以評分標準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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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畜牧場環境改善針對特定地區之環境改善大概均予辦理改善,其餘地區欲辦理改善,受限於設施補助評分表,而未能辦理改善,除增加畜牧場環境汙染發生率,亦無法落實農村社區畜牧場環境改善及資源利用計畫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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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
大會審議通過後,請縣府積極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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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
原案通過;全體議員加入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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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決議
原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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