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嘉義縣民眾協助警察機關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自治條例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
- 案號
甲01號
- 提案類別縣府提案
- 類別
警政、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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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案 人
縣長 翁章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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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署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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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有關「嘉義縣民眾協助警察機關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自治條例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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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0條規定,「...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3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5年內(108年12月3日),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二、本條例自89年6月30日制定以來長久未經修正,為臻於完善兼符合現行實際需求並參考他轄相關條例,及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平等」、「無歧視」之精神需增、刪、修正,修正條文並增訂民眾協助警察機關拘捕人犯補償財損條文1條,本自治條例由8條增修為9條,並修正法規名稱為「嘉義縣補償民眾協助警察機關拘捕人犯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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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
審議通過後,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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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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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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