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應全面清查府內各局處所屬檔案室中有關日治時期土地台帳文件,並進行維護保存及歸類建檔工作,並訂定民眾申請調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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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案 人
何子凡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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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署 人
陳福成、詹黃素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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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縣府應全面清查府內各局處所屬檔案室中有關日治時期土地台帳文件,並進行維護保存及歸類建檔工作,並訂定民眾申請調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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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日治時期,土地台帳為日本政府徵收地租(賦稅)之冊籍,由主管地租機關所保管,當時土地所有權人得繳納手續費請求發給土地台帳謄本,以作為查對地租之參考。
二、縣內多有日治時期尚未辦竣土地登記,但有諸多登錄於「土地台帳」之原墾農私有土地,乃不可否認事實。
三、「土地台帳」有助還原歷史真相,為支持原墾農民主張土地所有權之有利佐證文件,惟因政權轉移盡數保存於政府機關手中,且不利於民眾查閱。
四、為維護原墾農土地權益,縣府應全面清查府內各局處所屬檔案室中有關日治時期土地台帳文件,並進行維護保存及歸類建檔工做,並訂定民眾申請調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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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
大會審議通過後,請縣府依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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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
原案通過;全體議員加入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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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決議
原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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