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title 議會資料庫查詢系統

 為保障消防員在火場的生命安全,請消防局正視「退避權」賦予消防員之保障,若火場中無人員受困,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 案號 乙11
  • 提案類別議員提案
  • 類別 消防
  • 提 案 人 林緗亭議員
  • 連 署 人 劉雅文、林秀琴、黃芳蘭、許有疆
  • 案  由 為保障消防員在火場的生命安全,請消防局正視「退避權」賦予消防員之保障,若火場中無人員受困,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 說  明 一、消防員保護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消防局也必須要成為消防員最強大的靠山,若火場火勢猛烈且無人員受困,應避免讓消防員冒險進入火場滅火。
    二、消防法第20  -1條: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 辦  法 大會審議通過後,請縣府積極研議辦理。
  • 審查意見 原案通過,全體議員加入連署。
  • 大會決議 原案通過。
回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