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消防員在火場的生命安全,請消防局正視「退避權」賦予消防員之保障,若火場中無人員受困,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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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案 人
林緗亭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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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署 人
劉雅文、林秀琴、黃芳蘭、許有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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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為保障消防員在火場的生命安全,請消防局正視「退避權」賦予消防員之保障,若火場中無人員受困,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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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消防員保護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消防局也必須要成為消防員最強大的靠山,若火場火勢猛烈且無人員受困,應避免讓消防員冒險進入火場滅火。
二、消防法第20 -1條: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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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
大會審議通過後,請縣府積極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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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
原案通過,全體議員加入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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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決議
原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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