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擬報廢拆除南靖國小及大埔國中小2校建物」案1件,請審議。
- 案號
甲08號
- 提案類別縣府提案
- 類別
教育、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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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案 人
縣長 翁章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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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署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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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檢送「擬報廢拆除南靖國小及大埔國中小2校建物」案1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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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本縣水上鄉南靖國小擬報廢已逾年限「球場」、「操場」、「材料倉庫」各1座、「公廁」3座、「小學用房屋」2座及未逾年限「升旗台」、「廚房」各1座、「獨立走廊」2座、「小學用房屋」6座,共計18筆財產,前揭建物係配合本縣辦理109-111年度「國民中小學老舊校舍整建計畫」核定學校拆除整建工程,本工程將拆除學校全部建物僅保留校門及圍牆,本案雖屬先建後拆,惟為利工程順利進行,需先行報廢程序以取得拆除執照,爰擬辦理報廢。
二、本縣縣立大埔國中小擬報廢已逾年限「水池」、「兒童滑梯」及「銅像」各1座,前揭建物破損嚴重不堪使用,且遊戲設施無符合安全檢驗合格使用規範,基於校園整體規劃及師生安危等考量,建議應盡快拆除以維護師生安全,爰擬辦理報廢。
三、上開擬報廢拆除建物,符合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已逾行政院所頒財物分類標準規定最低耐用年限,並已自然毀損腐朽,無法修復或已傾斜,面臨倒塌危險,不堪使用者」及第3款「依公務或業務需要,確能增加基地使用價值,必須拆除改建或原有基地必須充作他項用途者。」辦理報廢拆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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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
俟貴會審議通過後,建物已逾最低使用年限,同意報廢;建物未逾最低使用年限,另函送審計機關同意後再予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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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
原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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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決議
原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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