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擬報廢拆除民雄國小、光華國小及新港國中等3校建物1案,請審議。
- 案號
甲10號
- 提案類別縣府提案
- 類別
教育、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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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案 人
縣長 翁章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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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署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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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檢送擬報廢拆除民雄國小、光華國小及新港國中等3校建物1案,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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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本縣民雄鄉民雄國民小學擬報廢已逾年限「圍牆」1座,前揭建物建於民國34年9月,已逾最低使用年限,目前建物已有傾倒之情況,建議應盡快拆除以維護師生安全,爰擬辦理報廢。
二、本縣竹崎鄉光華國民小學擬報廢已逾年限「其他什項建築及設備」1座,前揭建物建於民國74年10月,已逾最低使用年限,目前建物已破損且修繕不符經濟效益,建議應拆除以維護師生安全,爰擬辦理報廢。
三、本縣縣立新港國民中學擬報廢已逾年限「中學用房屋」2座,前揭建物已逾最低使用年限,建築外觀結構損毀嚴重,且不符合目前結構及耐震能力需求,無法提供安全使用之功能,對師生安全有潛在威脅性,建議應盡快拆除,爰擬辦理報廢。
四、前開擬報廢拆除建物,符合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已逾行政院所頒財物分類標準規定最低耐用年限,並已自然毀損腐朽,無法修復或已傾斜,面臨倒塌危險,不堪使用者」辦理報廢拆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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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
審議通過後,建物已逾最低使用年限,同意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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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
原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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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決議
原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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