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擬報廢拆除義竹國中之其他什項建築及設備1座1案,請審議。
- 案號
甲17號
- 提案類別縣府提案
- 類別
教育、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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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案 人
縣長 翁章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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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署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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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檢送擬報廢拆除義竹國中之其他什項建築及設備1座1案,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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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本縣縣立義竹國民中學擬報廢已逾年限「其他什項建築及設備」1座,前揭財產建於民國76年2月,已逾最低使用年限,建物破損嚴重,且修繕不符合經濟效益,建議應盡快拆除,爰擬辦理報廢。
二、前開擬報廢拆除建物,符合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已逾行政院所頒財物分類標準規定最低耐用年限,並已自然毀損腐朽,無法修復或已傾斜,面臨倒塌危險,不堪使用者」辦理報廢拆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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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
審議通過後,建物已逾最低使用年限,同意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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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
原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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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決議
原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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