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本縣特定工廠就地合法,建請縣府放寬完成工廠登記期限等,以循序漸進方式,讓農地工廠能早日完成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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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案 人
陳文忠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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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署 人
陳副議長怡岳、賴瓊如、楊秀琴、詹琬蓁等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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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為使本縣特定工廠就地合法,建請縣府放寬完成工廠登記期限等,以循序漸進方式,讓農地工廠能早日完成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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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有關經濟部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十第五項規定訂定「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以下簡稱特登用地審查辦法)」,經本縣業者提出申請用地變更後面臨的問題及建議事項如下:
一、特登用地審查辦法第六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申請面積未達二公頃者,隔離綠帶或設施寬度至少一點五公尺且面積不少於申請面積百分之三十,考量多數業者沿地籍線建築,拆廠不易,建議採繳納代金方式辦理。
二、特登用地審查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人應於用地計畫核定次日起二年內,依核定用地計畫完成工廠登記,其申請展延之期限總計不得超過二年,且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年三月十九日,因多數業者之廠房為既存違建,需於上開時限補照完成及取得工廠登記,實有困難,建請放寬完成工廠登記期限。
三、特登用地審查辦法涉及隔離綠帶及建物補照事宜,考量業者為既存違建,建議特定工廠於完成用地變更後,可採現況管制方式,即以特定工廠身分續繳營管金,但不依核定用地計畫完成工廠登記,亦無落日條款(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年三月十九日),以增加業者申請用地變更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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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
大會審議通過後,請縣府積極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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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
原案通過;全體議員加入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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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決議
原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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