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議會旁聽規則 |
嘉義縣議會旁聽規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嘉義縣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議事規則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旁聽人應在本會置備之旁聽人簽名簿上簽名,但不識字者得請人代簽。 第 三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拒絕其旁聽: 一、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酒醉昏亂者。 三、精神異狀者。 第 四 條 旁聽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在會場內不得隨地吐痰或擲棄廢物。 二、不得擅自發言及高聲叫喊或鼓掌等妨害會場秩序情事。 第 五 條 旁聽人如不遵守前條規定者,主席得予警告或令其退場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維持會場秩序。 第 六 條 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經會議通過時得禁止旁聽。 第 七 條 本會會場決議案,以會議紀錄為準,旁聽人如對會場動態向外報導消息概由散布人自行負責。 第 八 條 本規則經大會通過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