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議會人民請願案處理辦法 |
91年8月12日第15屆第3次臨時會通過施行 第 一 條 嘉義縣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人民請願(包括陳情)案,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凡人民請願事項,除請願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處理。 第 三 條 人民或人民團體向本會請願應繕具書面請願書一式二份,請願書格式如附表。 第 四 條 凡人民請願案,其案情緊急者,應報請議長處理,如無時間性者,依照本辦法程序處理。 第 五 條 人民請願案,視其案情,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成為議案列入議程:屬於下列案情者,由議事組彙整送程序委員會審查,認應成為議案者,即列入議程。 (一)有關應向上級政府建議者。 (二)有關修正現行法規者。 (三)建議革新縣政各類制度者。 (四)人民權益遭遇政府機關重大侵害者。 二、逕轉有關機關辦理:屬於下列案件者,先由議事組簽意見,呈請議長批示後,逕轉有關機關,但不得責成一定之處理,副本則抄送請願人。 (一)毋須議會表示意見且有時間性者。 (二)屬查詢性質或請求核轉者。 (三)屬行政職權範圍者。 三、逕行存查或查案答覆:屬下列情形者,可由議事組逕行存查,或查案答覆。 (一)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抑或結案者。 (二)已循司法程序於法院訴訟中者。 (三)依法應提訴訟或訴願者。 (四)請願內容非屬本會職權者。 (五)人民逕向主管機關請願以正本或副本送本會者。 (六)請願類似傳單隨便散發者。 (七)與曾經受理之人民請願案事由相同者。 (八)業經議員提案並經議決有案者。 (九)匿名或未具住址者。 第 六 條 凡列入議程審議之人民請願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時,得請縣府有關人員列席說明,並得視需要約請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 第 七 條 請願人親自向本會請願時,應於三日前先向本會議事組遞送請願書,以便瞭解案情連絡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 八 條 未經先行連絡逕行來會請願者,由本會議事組先行接受請願書,並於三日後連絡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 九 條 本會為接受請願機關,請願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抗爭。率眾請願者,至多以推派代表十人參與申訴。 第 十 條 本會設人民請願案處理小組處理親自來會請願之請願案。小組成員由六個審查委員會召集人擔任,對案情瞭解之當地議員亦得列席參加,並視請願內容由相關審查委員會召集人為主持人。 第十一條 請願案處理小組對請願案件,得視案情作適當處置,案情重大者,得提送程序委員會審查是否成為議案。 第十二條 經大會議決送有關機關處理之人民請願案件,經主管單位處理答覆後,由本會議事組將處理情形通知請願人。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大會通過後施行。 |